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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卫生部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部政府采购(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1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2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部门集中采购要求,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卫生部将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卫生部自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3 第十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卫生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同意。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同志负责,财务部门、项目执行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基建(后勤)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单位情况确定,下同)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职责是:审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办法,审定招标文件,审定评标报告等,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结果,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 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牵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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