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章缺失的空压站设计规范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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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章缺失的空压站设计规范失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四章 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五章 建筑 第六章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九章 压缩空气管道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3.0.1条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 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第3.0.3条 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第3.0.4条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炎热地区,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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