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继续教育.docVIP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总则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我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公司,下同)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执行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企业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上级单位根据职责权限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企业,应当至少设置两名会计人员,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员;实行代理记账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一名出纳员。 企业应当依照其劳动人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任免(含聘任和解聘,下同)会计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的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企业会计机构中从事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上级单位认为企业直接任用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的,或发现企业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当依法责成所属企业重新任免。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会计岗位 一、岗位设置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其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规模、业务量等情况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支往来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核算、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计算机维护工作; 2.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和监事工作;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5.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6.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范围 1.总会计师。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置的、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企业设置的会计机构的行政和业务负责人 (如财务处、科、部、股长)等职。 3.会计主管人员。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企业依法设置的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专职会计人员。 4.一般会计人员。指企业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的负责财产物资、成本费用、资本基金等专项核算的专业会计人员(亦称记账员)和出纳员等。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及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2.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3.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4.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者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等; 5.拟定或与有关部门拟定并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6.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

文档评论(0)

uvze27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