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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减免退税款是否要计缴所得税
一、直接减免的税款
一般情况下,直接减免的税款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但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且需要并入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返还、退回的税款
(一)流转税、资源税和财产行为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属于补贴收入,企业应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关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如果出现退税或返还税款的情况,应冲减相应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有关费用。
(二)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的规定,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不含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由此可见,对于返还、退回的流转税、资源税及财产行为税,无论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还是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均对其采用收益法,冲减当期的税金及附加、相关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利润。但对于返还、退回的所得税,两者的处理并不相同,前者要求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后者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减免或退还的税款,通常情况下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征税的减免或退还的税款,必须是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或明确不征税的项目。
对于减免或返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税款,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原则基本相同,应并入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应并入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所得税”或“所得税费用”科目,其处理与其他税种有所不同。由于所得税费用并未在税前扣除,企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款,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并未影响所得税扣除项目,因此不应当并入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税务机关如果对其征税,将会造成退回所得税款重复纳税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与收到返还的其他税款一样,均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补贴性质,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文件规定其免税,则应当并入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该文件是针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做出的具体规定,其他企业也可参照适用。
对于2007年之前企业依法取得的所得税返还,在征管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不并入收入总额征收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所得税返还不得违反《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规定,其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而返还的所得税政策是违规的,不得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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