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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诸说及评析作者:王雄文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学说概括起来有:经济责任说、慈善责任说、道德责任说、法律责任说、综合责任说、利益相关说。这些学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但是都未能全面、准确地揭示其内涵。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除了法律责任以外的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利益相关者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异常激烈。企业应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不同阶层、不同学科的看法有着很大的差异。究其根源,乃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统一的定义和恰当的定位。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说和观点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深入的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起源 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思想,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哈佛大学的爱伯施塔特(Eberstadt)曾引述亚里士多德的原话来说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渊源:“在一个治理很好的社会中,……公民不能过着匠人或商人的生活,这样的生活毫无高尚可言,并且也有损于人格的完善。”[1]在古希腊时代,社会重视社区利益并压制逐利行为,商人迫于社区的压力而采取社会性的行为。然而,作为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则是源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在20世纪初期,美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使得它比任何其它西方工业国家更为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同时,美国经济的工业化过程和现代大公司的出现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与研究。现代公司的出现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种分离的管理模式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挑战自由经济及其所信奉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从而产生了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赚钱行善”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通俗理解;同时,主张“当今的大公司不只是可能参与社会责任,而是非常应该去承担社会责任”,正如,经济学教授鲍恩(Howard R.Bowen)认为,“如果商人能够认识他们行为的社会后果并能够自愿地按照社会利益行事,那么就可以避免连用自由经济,也可以免除政府过度管制的危险”。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不断遭到来自自由经济思想家的不断批评,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主流思想,并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一种思想当它上升为一种理论时候,概念的界定则成为核心的问题。作为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到1953年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进一步明确现代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 CSR)的概念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就像一把大伞,下面装进了各类思想、概念和技术,同时也装进了各种争论,但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和可被广泛接受的定义。[2]这也是本文创作的目的,作者力争在翔实梳理的基础上,客观的、科学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以回应当前学术界的争论。 二、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诸说梳理 1. 经济责任说。诺贝尔奖得主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认为:“没有什么趋势能象公司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公司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3] 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也认为:“企业首要的责任就是获取足够的利润以弥补将来的成本,如果这个社会责任没有实现,其他的社会责任也不可能实现。处于经济衰退中的衰退企业不可能成为好邻居、好雇主,或者对社会负责。随着对资本需求的迅速增加,用于非经济目的——尤其是慈善事业——的企业收入盈余不可能增加,它们几乎一定会缩减”。[4] 基于这种思想,包括我国学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就认为追求利润是企业的责任,解决问题是政府的责任。如张文魁认为,我国企业相对于跨国企业,规模还很小,盈利还很弱,过分强调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是要还原企业的本来面目,即企业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就是完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5] 2. 慈善责任说。菲利浦·科特勒(Philip Kotler)及南希·李(Nancy Lee)就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自我承担,通过“自愿”的商业行为及“自愿”地贡献本身资源去改善社区的福祉。社区福祉的解释包含人类的幸福及环境的保护。[6] 这种企业“自愿”的承担,本身不是法律所规定,甚或不是公众的要求。而是一种超越道德、法律、一般商业运作或公众期望等的自愿性商业行为。中国学者曹凤月也认为,企业中存在四种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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