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技术转让所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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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技术转让所得 作者:李延勇 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这里所称技术是指为某人独占的或者不具有公开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并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尚未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的交易对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执行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仅指专利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 2、享受技术转让领域的税收优惠仅指自然科学领域。 3、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转让技术所有权,由于形成关联关系,仍然间接拥有技术的控制权或施加重大影响,也不得享受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 4、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如果与技术转让同时发生,可以视为技术转让的组成部分,收益并入到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5、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净收入-转让税金-转让成本。对于转让税金如果在转让过程中直接减免,则转让税金按零计算;如果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则按照应征收的税金确认为转让税金,退(返)还的转让税金在收到年度确认为政府补助处理。对于转让成本,一般按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计算,即入账价值扣除累计摊销后的余额,不考虑减值准备。 6、技术转让收入如果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转让技术的,其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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