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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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4章 制 造 《容规》宣贯——第4章 制 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单位 (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4.1.2 型式试验 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容规》宣贯——第4章 制 造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9、60、61条) 取消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明确境内外制造单位统一许可证制度; 删去 “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内容; 取消 “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规定; 简化关于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具体描述,明确蓄能器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容器类型; 删除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全部要求。 4.1.3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新增条款。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容规》宣贯——第4章 制 造 4.1.4 产品出厂资料 4.1.4.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容规》宣贯——第4章 制 造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4)本规程3.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4.1.4.2 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 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3 现场组焊竣工资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供本规程4.1.4.1和4.1.4.2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容规》宣贯——第4章 制 造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63、64条) 对竣工图要求进一步明确,如竣工图上增加了“审核人”签字,而修改标注处只需修改标注人的签字及日期即可,责任明确; 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统一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 保留了出厂资料基本要求,增加了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焊接记录3种质量证明文件。删除99版“容规”附件三、附件七中具体质量证明文件格式要求,只保留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格式(含产品数据表); 取消“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的强制规定。 《容规》宣贯——第4章 制 造 4.1.5 产品铭牌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铭牌应当采用中文(必要时可以中英文对照)和国际单位(产品铭牌的格式见附件C)。产品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制造单位名称; (3)制造单位许可证书编号和许可级别; (4)产品标准; (5)主体材料; (6)介质名称; (7)设计温度; (8)设计压力、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9)耐压试验压力; (10)产品编号; (11)设备代码(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见附件D); (12)制造日期; (13)压力容器类别(按照本规程附件A,分为第Ⅰ、Ⅱ、Ⅲ类); (14)容积(换热面积)。 主要变化:兰字 (99版容规第62条) 《容规》宣贯——第4章 制 造 4.1.6 设计修改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 主要变化:无 (99版容规第66条) 《容规》宣贯——第4章 制 造 4.2 焊接 4.2.1 焊接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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