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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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为背景 法律硕士专业 龙会会(20104101001247) 摘要:2010年10月28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该法在一般条款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宣示着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被确立起来,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都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此为背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加以分析。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私法 我国现行立法 一、前言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2010年10月28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至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被确立起来。基于此,笔者将至今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梳理如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作为兜底原则。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作为兜底原则进行适用。二对于区际法律冲突,本法第六条规定:“涉外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我国对于外国存在不同法域的情形,不适用该外国的区际法律适用法,而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确定适用那一法域的实体法。 三对于适用国籍国法律中国籍国的确定,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条是一条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只有在多个外国国籍发生积极冲突(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就认为其国籍为中国国籍)且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国籍法。四对于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条作为一条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规定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五对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条规定了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适用规范,作为一条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需要在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时才可适用。 (九)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这个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2 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四、从最密切联系原则角度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评价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特征性履行原则”,又采纳了英美法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灵活作法,代表了该原则运用方式的发展方向。具有以下特点:应用范围广、应用层次多、规定性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相结合等特点。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是我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律适用问题在 20 世纪取得的一个突破性进展,其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最佳协调。可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适应国际私法冲突关系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客观情况,并能够适应人们对法律适用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主观要求,因此,这一原则被广泛采纳。随着中国入世,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和经济法律关系必将大幅增长,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深入探索研究,提高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应用水平,促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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