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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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最新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   专题一、最新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专题二、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专题三、最新其他增值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专题一、最新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总体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注释1】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注释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注释3】不是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全额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具体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注释1】必须是初次购买。非初次购买不得抵减,但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注释2】抵减额为价税合计数,不足抵减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与只抵扣进项税额有区别。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注释】没有初次的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011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不可以抵减增值税,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补缴2011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不可以抵减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由于价税合计全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了,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 类别 条件 税务处理 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 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非初次购买 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但是一般纳税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项目 栏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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