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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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2 (一)微博是否为作品。 2 (二) 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 2 二 微博著作权保护之困境 3 (一)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 3 (二) 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4 三 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考 5 (一) 加强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网络立法。 5 (二) 确定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5 四 保护著作权 6 (一) 共同保护微博著作权。 6 (二) 侵权责任的承担。 6 (三) 微博本身的价值。 7 五 小结 7 参考文献 8 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微博作为新型网络信息沟通平台之一,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必然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新了挑战,而在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本文就微博短短这一百四十字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其侵权行为进行评析,提出关于微博著作权方面的思考。 关键词 :微博 网络著作权 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 在如今社会,微博凭借其便利、即使、传播方便等优势成为势不可挡的一股热潮,迅速走进了大众的生活中。而人们也逐渐开始热衷于将自己之所见所闻化作文字记录与微博当中,而社会公知更是将微博作为其宣传自身的又一平台,甚至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也开始使用微博以便和民众进行沟通。在这样一个全民微博的环境下,微博也开始出现了其著作权的问题,并受到了不少的关注。 一 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微博是否为作品。 曾经的杜蕾斯案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热议,有人认为该起诉的网友小题大做,为这短短一百多字太不值得,也有人认为微博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实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微博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在微博上发表文字实际上并不影响这些文字是否能成为作品,微博只是一个为文字发表提供的平台。而微博所记载的信息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体现了作者的智慧劳动,也当然可以称之为作品,也当然得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余的单纯转发或独创性过于低的微博内容则无法受到保护。作者可以借助微博创作并发表微小说、微诗歌等。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作品并无字数的要求。哪怕只有寥寥数语,达到了独创性等要求,就可以成为作品。如德国著作权法理论 与实务在判断差异的明显性上从严把握。而美国法则倾向于从宽把握。因此,微博之内容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 保护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进行具体分析。 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看,博主可以发表言论,链接或者上传图片、音乐、视频,转发、评论、收藏等。这些主要涉及到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以及影视作品等。目前传统的作品类型已经可以涵盖微博所涉及的内容。微博只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一种新型的载体。明确微博所涉及的作品类型,能够更好地维护微博内容之著作权。 (二) 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 微博以直接的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传播,由于其流动性的特征,决定了其被引用的概率非常高 , 而微博赖以存在的特性之一是“被转发”,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在被转发过程 中才会体现微博存在的价值 。但是不排除 微博在被转来转去的过程中出现侵犯著作权的情况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方式,当符合这十二种方式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不构成侵权。这里有个发表的问题,微博在什么情况之下称其为已发表,应根据微博存在的网络特性来判断,网络用户在个人的微博网页上撰写微博文字,并按相对 的发表使之通过网络向公众展示作品,这种行为即表明微博已发表,不管其成不成为作品在符合合理使用情形下,均不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 。 二 微博著作权保护之困境 (一)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 微博的交互性,广泛性,以及传播快的特点,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却无形中也为侵犯他人制作权提供了便利。现实中微博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转发 微博为共享信息而设置了转发功能,只需点击转发字样即可在显示原微博内容的同时显示发帖人之昵称,并且与原微博存在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这种转发是符合微博之基本规则的,并没有违法著作权法之规定。它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部分。 而也有另一种转发,即将他人微博复制黏贴,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帖。此为较典型的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2.报纸、杂志、图书等传媒对于微博的引用 随着微博的火爆,许多报刊杂志以书记纷纷以微博集锦的方式进行出版,在这些过程中,很多引用往往不注明原作者的姓名,也没有支付报酬。 3. 在微博上引用传统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 例如引用文学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等。这种引用若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之目的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所需,并且指出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则有可能利用微博这一载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二) 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由上述分析可知,微博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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