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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发布日期:2006-09-27 00:00:00 ????查看字体:[大 中 小] ????点击次数:468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职务犯罪的多发领域,特别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环节,极易诱发职务犯罪。最近,我们结合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原总指挥、兼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冯占聪、原潍坊医学院院长高培福(正厅级)、原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张春光、原郯城县建设局招标办公室主任凌宗华等数起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专门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招标单位违规改变招标方式给违法犯罪提供空间。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对限额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的发标单位从缩短期限、降低费用考虑,采取少报多建、分解工程等方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由于法律对邀请招标的范围及邀请对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设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一些掌管招投标定夺权的人便乘机大作文章,在选择邀请对象时有倾向性地划定范围和标准,靠“选谁不选谁”捞取好处。有些工程承包商为了被邀请投标,不惜以重金“开路攻关”。潍坊医学院1996年到2002年共建设大小工程二十多个,高培福在任该院副院长、院长主管工程建设期间,以节约费用、照顾当地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等名义,全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高在招标过程中,有章不循,进行暗箱操作,利用工程发包权收取施工单位贿赂24万余元。
2、“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曲线谋利。招标人为照顾关系单位或捞取好处,违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想方设法规避招标,将一些投资额度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不需要招标的一个个小额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报批的大工程分阶段报批,以达到步步“赢利”的目的。如青岛开发区财政大厅、审判大厅、润泽写字楼、文化娱乐中心四个项目工程,都需要安装统一技术要求的消防电子设备,且工期相近,按规定应当一起招标。而时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原总指挥、兼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冯占聪,在收受某公司3万元“信息费”后,为达到不用招标而直接确定采购单位的目的,便将四个工程的消防电子设备采购项目分解开来,使该项总金额达120余万元的设备采购业务,没有经过招标就发包给了该公司。
3、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泄露标底,形成权钱交易。由于标底是评价标书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的重要依据,法律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实际招标中,也大多采取封闭做标的工作方式。有的投标单位为了获取标底信息,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引诱招标人员透露标底信息。一些招标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将标底透露给投标单位。这类内外相互勾结、行贿受贿的现象在县、市一级单位十分严重。如郯城县检察院今年查处了13起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其中有10起案件与泄露标底有关。如郯城县建设局原招标办公室主任凌宗华于1997年至2003年5月,在组织做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决定工程造价的三大材(水泥、钢材、木材)的价格和数量用电话透露给投标单位,致使9个工程标底在招标前泄露,凌共收受投标方贿赂11万余元。
4、评标流于形式,定标人营私舞弊。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但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或招标活动组织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招标前接触投标人,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或给打高分;有的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组成,有的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评标工作;还有的评标专家出于私心不严格履行职责,见风使舵,随意附和其他人的意见。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走了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得逞。如冯占聪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从中多收“好处费”,对青岛开发区润泽写字楼装修装饰工程组织招标时,不按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并违反择优定标的原则,评标时竟将10个关系单位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单位,并公然将工程分成10段,使推荐的10个单位全部中标。郯城县建设局原招标办公室主任凌宗华在接受郯城县城关建筑公司经理樊某的贿赂后,在评标中有意宣传该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又做几位评委的工作,使该公司中标。
5、中标人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领导干部违法改变发包对象。
按照法律规定,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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