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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
一、检测标准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01);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2:2005);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88);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2000);
《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69:1994);
《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程》(JGJ 106-2003);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89);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 50315-2000);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工程测量规范》(GB 50206-2005);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 8-2005);
《回弹法评定砖砌体中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 20-06-1990);
《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YB 9257-1996);
《贯入法检测砌体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2001);
《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JGJ 101-1996);
《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 1928-1991);
《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1991);
二、鉴定标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1999)2004年版;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1995);
三、设计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
四、施工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030-2001);
《高性能混凝土施工应用技术规程》(CECS 207:2006);
1、围护系统(A级)(1)屋面防水构造及排水设施完好,无老化、渗漏及排水不畅迹象。
(2)吊顶(天棚)构造合理,外观完好,建筑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3)非承重内墙(和隔墙)构造合理,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联系,无可见位移,面层完好,建筑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4)外墙(自承重墙或填充墙)墙体及其面层外观完好,墙角无潮湿迹象,墙厚符合节能要求。
(5)门窗外观完好,密封性符合设计要求,无剪切变形迹象,开闭和推动自如。
(6)地下防水完好,且防水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7)其他防护设施完好,且防护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围护系统(B级)
(1)屋面防水构造设施基本完好,或略有老化迹象,但尚不渗漏或积水。
(2)吊顶(天棚)构造稍有缺陷,或有轻微变形或裂缝,或建筑功能略低于设计要求。
(3)~(5)略低于A级要求,但尚不显著影响其使用功能。
(6)地下防水基本完好,局部可能有潮湿迹象,但尚不渗漏。
(7)其他防护设施有轻微缺陷,但尚不显著影响其使用功能。
围护系统(C级)
(1)屋面防水构造设施不当或已经损坏,或有渗漏,或积水。
(2)吊顶(天棚)构造不当或已损坏,或建筑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出现有碍外观的下垂。
(3)非承重内墙(和隔墙)已开裂、变形,或已破损,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
(4)外墙(自承重墙或填充墙)不符合A计要求,且已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5)门窗构件或其连接已损坏,或密封性差,或有剪切变形,已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6)地下防水有不同程度损坏或有渗漏。
(7)其他防护设施有损坏,或防护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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