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53-2017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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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53—2017 代替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methanol poisoning 2017 - 05 - 18 发布 2017 - 11 - 01 实施 GBZ 53—2017 前 言 本标准的第6 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53—200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Z/T 228、GB/T 16180 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诊断原则; ——将中度意识障碍纳入轻度中毒诊断; ——在诊断及分级标准中,提出视觉诱发电位检查; ——提出轻、中、重度代谢性酸中毒的动脉血气分析量化指标; ——删除了以荧光素染色检查角膜上皮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 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凤桐、黄金祥、李学东、李安、薛长江、刘薇薇、刘移民、陈嘉斌、顾华、 严晓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73—1996; ——GBZ 53—2002。 I GBZ 53—2017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甲醇后出现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T 228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GBZ 239 职业性急性氯乙酸中毒的诊断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较大剂量甲醇的职业接触史,以中枢神经系统、代谢性酸中毒和视神经与视网膜急性损 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 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接触甲醇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视物模糊等症状和眼、上呼吸道黏膜刺激表现,并于脱离接 触后72h 内恢复者。 5 诊断分级 5.1 轻度中毒 出现头痛、头晕、视物模糊等症状,且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 轻度、中度意识障碍 (见GBZ 76); b) 轻度代谢性酸中毒; c) 视乳头及视网膜充血、水肿,视网膜静脉充盈;或视野检查有中心或旁中心暗点;或图形视觉 诱发电位(P-VEP)异常。 5.2 重度中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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