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患者的伦理及法律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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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der mistreatment (老人虐待) Physical abuse Neglect Financial or material abuse Psychological or verbal abuse Violation of a trusting relationship Elder mistreatment: risk factors Victim’s poor health and functional disability Cognitive impairment Abuser deviance Abuser dependency Living arrangement External stress Social isolation History of violence 老人福利法:相關罰則 第 51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性騷擾防治法 總則:1~6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7~12 申訴及調查程序:13~15 調解程序:16~19 罰則:20~25 附則:26~28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定義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相關罰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高齡患者的倫理議題 醫學倫理四原則 自主原則(Autonomy) 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行善原則(Beneficence) 公平正義原則(Justice) 自主原則(Autonomy) 尊重病人的自我決定 以病人自認之利益為優先 病人的判斷能力至為重要。如果沒有能力表達決定時,則由法定代理人行之。 包含以下規範: 誠實(truthfulness) 守密(confidentiality)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五要件:告知(disclosure)、瞭解(comprehension)、自願(voluntariness)、有能力(competence)、同意(consent) 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避免對病人造成傷害 權衡利弊得失,避免有傷害性的,選擇傷害最小的。 行善原則(Beneficence) 在不傷害病人的狀況下,還要進一步提升其福祉。 病人、家屬、醫療人員、社會的觀點或有不同。 未必與病人的自主權相符合。如: 糖尿病人足部壞疽併發敗血症。醫師希望病人接受截肢以保存性命,而病人堅持不肯。 病人罹患惡性腫瘤。醫師建議手術切除,但病人希望嘗試沒有實證療效的另類醫療。 公平正義原則(Justice) Nondiscrimination Distribution 分配性的正義(如:醫療資源) 權利正義 法律正義 倫理兩難困境(ethical dilemma) 權衡利弊得失,求取病人最大利益 雙果效應中,兩害取其輕 尊重自主原則,但必須讓病人充分掌握資訊 病人是否有「決定能力」? 常見倫理困境的分類 兩個倫理原則相互衝突 兩個處置各有利弊 沒有明確規則可循 根本沒有理想的選擇 個人價值與職業倫理職責相衝突 (Smith/Davis, 1980) 雙果效應(Double effect) 行為的結果可能善惡兼有。 目的是為了善,而非為了惡。 善與惡二者還是有比例上的平衡。 要救胎兒還是救母親? 想給病人嗎啡止痛,卻又擔心呼吸抑制。 Morphine: start with “5mg po q4h” vs. “very huge dose” 病人臨終時躁動不安,是否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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