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和文明调研文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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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文明”调研文章—— 浅议诚信政府的构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楚臣 摘要:诚信是社会正常运转之根基,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象征。诚信社会建设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政府公信力是一切社会公信力的基础,使得诚信政府建设在构建诚信社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主要通过对构建诚信政府的必要性、损害政府诚信形象的几种现象、产生政府失信现象的原因、构建诚信政府的几点措施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就诚信政府的构建进行探讨。 (关键词:政府 诚信 构建) 前言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是指在人际交往中以诚实不欺、信守诺言为准则进行自律或他律的一种道德法则。诚信是社会最普遍也是最基本的伦理价值需要,是社会正常运转之根基,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象征,诚信一旦缺失,社会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的信赖基础将不复存在,社会关系也将陷入混乱。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以诚信友爱为内容的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建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政府公信力是一切社会公信力的基础”,因此,诚信政府建设在构建诚信社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诚信政府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构建诚信政府的必要性 (一)从政府重要地位的角度。政府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组织起来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机关,其行为和功能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直接或者间接规范着社会关系,引导着人们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她不仅是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国家与社会的管理者、社会秩序的维持者,更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引领者。由于诚信是反映一个社会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社会道德引领者的政府理应发挥诚信表率作用,对社会公众的诚信观念、诚信行为加以积极引导。 (二)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政府诚信……与法治的要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我们不能、也不敢想象,一个法治的国家或一个法治的社会,它的政府是不诚实守信的。……一个法治的国家或社会,其政府必然是诚实守信、忠诚于法律的”,因此,政府诚信建设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如刑法、物权法、合同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都或多或少的体现着对诚信价值的追求以及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保护。实际上,政府作为宪法和法律的产物,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贯穿其中的诚信要求,本身就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 (三)从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角度。我国各地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总体上是融洽的,但不容否认的是,也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面对老百姓的合理诉求,或者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面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掩盖甚至欺上瞒下的态度,给政府的诚信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信赖基础一旦被打破,政府被贴上“不诚信”标签,老百姓就会对政府行为的公平性、正义性产生怀疑,于是,政府失信行为成为了横亘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阻碍建立两者信赖和谐关系的一座大山。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当前一些涉及政府或者公职人员的事件中,无论政府或者公职人员对错,老百姓通常都会一边倒的将矛头指向政府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甚至一些政府官员出面做好事,也被怀疑是否在作秀。这种现象值得警惕、值得反思。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构建诚信政府是建立政府与人们群众之间的和谐信赖关系的必然要求。 (四)从施政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在一般的人际关系中,缺乏诚信的行为会增加人际交往成本,降低办事效率;对于经济主体而言,诚信的缺失,使得相互之间不得不运用更多的手段对交易对手进行考察、征信,增加交易成本。而对于政府机关而言,政府失信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增加成本的表现,“诚信品质越低、越严重,社会运行和管理成本就越高。比如为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国家(政府)就必须制定更多的管制法规,增设更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反腐败投入”。另外,政府行为一旦在社会大众面前缺乏可信任度,有关政策、行政行为等的实施必将会面临一些阻力,政府施政成本也将增加,实施效果也就会大打折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者、服务者,也理应重视施政成本与收益的匹配,从而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诚信还将关系到施政成本与收益的匹配问题。 二、损害政府诚信形象的几种现象 我国政府诚信建设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利于树立政府诚信形象的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歪曲并滥用国家政策。某些地方的政府或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在对上级政策的贯彻执行上,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项利民政策经过一些政府或部门的执行后,不仅成了摆设,甚至变成了害民政策,政府公信力大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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