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和行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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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案例研討 案例研討一 林小明二十一歲,與寡母及十六歲重度智障弟弟同住。平日遊手好閒、魚肉鄉里、無惡不做,其母傷痛欲絕但無計可施。某日林小明未戴安全帽酒後騎車出車禍,送至醫院時呈現重度昏迷(GCS:5),經電腦斷層檢查後發現係硬腦膜下出血病腦挫傷,需緊急開刀以維護生命。 倘若林小明被送至醫院時未帶證件,也無家屬、朋友陪同,要進行手術卻無人可簽同意書,您是醫院社工應該如何處置? 案例研討二 林母趕至醫院後,醫師說明須緊急開刀,否則必死無疑。並表示即使手術成功,很可能不會醒來,成為植物人機會極高。林母肝腸俱斷地告訴該醫師林小明之平時行狀,實令人痛心疾首,表示還要養智障的林弟弟,並未有足夠錢支付治療這個社會的敗類,堅持不治療自動出院,帶回家等待斷氣。 倘若您是社工,您應該與林母溝通?溝通什麼?院內有無其餘資源可資幫助? 案例研討三 倘若您是社工由側面得知林小明曾在其朋友被砍殺致死之前,其家屬放棄維生支持,表示不以為然,並表示他要活到最後一分鐘,您怎麼辦?可以拔管嗎? 假設林母對醫師表示因為家貧又須扶養另壹智障兒子,欲提供林小明器官供移植,並收取若干金錢安家,您是醫院社工該如何處理? 案例研討四 倘若林母表示林小明作惡多端終至惡貫滿盈,希望在其臨終之時能貢獻社會一點心力,作為贖罪,故欲無償捐贈器官。趕來幫忙的里長亦表示林平時魚肉鄉里、自私自利,決不可能捐贈器官。天道好還,讓他昏迷無知覺,由給她生命的母親捐出器官,應該是圓滿的結束。 您是醫院社工該如何處理與面對? 安寧緩和條例案例研討 胡先生49歲 35歲時開始出現腳無力,全身肌肉萎縮 由肢體到軀幹 臉部, 舌頭, 吞嚥及呼吸肌 39歲癱瘓在床 無法正常工作, 生活, 失去婚姻 只剩眼睛還能動,與外界溝通 您是醫院社工該如何協助? 案例 運動經元疾病 (Motor Neuron disease) 侵犯大腦運動皮質, 腦幹運動神經核, 脊髓前角細胞 以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最常見 又名魯蓋瑞氏症 (Lou Gerhig’s disease) 俗稱 漸凍人 運動經元疾病 (Motor Neuron disease) 進行性運動神經萎縮症 好發40~50歲中年人 每10萬人有8人可能患病 男:女= 1.5:1 平均存活約3年 目前無有效治療方式 症狀分期 臨床症狀 第一期 症狀開始期 初期可能手突然無法握筷,或走路偶爾會無緣無故跌倒,部分由聲音沙啞開始 工作困難期 這個階段已明顯出現手腳無力,甚至萎縮情形,雖然生活尚能自理,但在工作職場上已發生障礙。 第二期 日常生活困難期 這個階段病程已經進入中期,手或腳、或手腳同時已有嚴重障礙,已無法打理日常生活,像是無法自行走路、穿衣、拿碗筷,且言語已稍有表達不清楚的情況。 吞嚥困難期 病程已進入中、末期,言語已嚴重不清楚,四肢幾手完全無力;此外,進食時連流質食物也容易嗆到,如果不以插鼻胃管灌食,常導致吸入性肺炎。 第三期 呼吸困難期 若是患者於呼吸困難時,選擇氣管切開術,那麼將再也離不開呼吸器;並需住進地區性呼吸治療中心或居家照護;若是不選擇氣管切開術,則應由安寧團隊照護。 志願服務法案例研討 案例 行動不便的A母由B子開車載往醫院骨科複診,惟B子因要前往停車場停車,故先將A母交予醫院志工,然志工見A母行動不便,便用輪椅推送A母至掛號區等待B子,但A母因欲起身不慎由輪椅跌落,造成骨折住院,B子一狀告上法院,要求醫院及志工負業務過失損害賠償,B子之請求有無理由?醫院和志工有無責任? 分析一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Ⅰ)。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Ⅱ) 」 民法第188Ⅰ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分析二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分析三 刑法第22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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