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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与分析精选
工艺规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强调不同生产批量都应当建立各自的工艺规程和批生产记录。 第九章 生产管理 将原卫生管理的内容纳入生产管理 针对生产过程的质量风险提出控制要求 污染与交叉污染的预防 差错的预防 提出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 预防污染与交叉污染 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阶段性生产方式:指在共用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方式。 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强化实验室控制 规范实验室的流程 强调对实验室关键环节的控制 强调产品的稳定性考察的严谨性和系统性 建立动态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保证的参与力度 实验室 检验方法验证 OOS: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 实验室 留样更明确: 1、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持续稳定性考察: 1、一般情况: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1批∕年。 2、特殊情况: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 偏差 偏差:不符合指定的要求 如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 偏差处理 1、根据质量风险分类管理 轻微偏差、重大偏差 2、进行必要的调查 找到根本原因 采取整改措施 采取预防措施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企业应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能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变更控制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 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变更管理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 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 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新版仅规定了技术层面的原则要求,具体的实施方式、方法还需国家局在其他办法中予以明确如:新修订的《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在GMP规定了委托方、受托方的责任 规范了委托生产、委托检验合同的内容 实施GMP应基于科学和风险 任何GMP法规都不可能把药品生产方方面面的细节要求都规定清楚 对于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可基于科学和风险来判断可采纳的恰当方式或方法 因产品、工艺、厂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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