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重要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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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构成的重要问题 不作为犯罪 危害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 未成年人犯罪 精神障碍者犯罪 单位犯罪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行为人认识错误 问题一: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内涵及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不作为犯罪的争议 不作为犯罪的内涵及成立条件 内涵:不作为(inaction)理解为“当为而不为”,即非“无所作为”,而是“有所不为”。 成立条件:1.存在某种特定义务(法律规定的,职务业务产生的,先行行为产生的) 2.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3.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一般以造成特定危害后果来认定,是结果犯) 示例1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8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示例2 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休克死亡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玩忽职守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示例1 赵立新、何文月于1993年3月15日由广州乘火车至17日到达诸暨市,何文月生下一对早产女婴,住进诸暨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根据医嘱,赵立新随即乘车将孪生女婴送往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这对女婴体重分别为1350克和1400克,生命力极其微弱。当时医生告知,女婴住院过程中可能发生呼吸暂停、黄疸、低温、败血症,预计后果有好转、恶化、死亡几种可能。赵立新在预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离去。尔后,经过医务人员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 医院按照赵立新提供的住址,先后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赵立新夫妇来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10个月之久。在此期间,新闻单位纷纷报道此事,赵立新、何文月两人分别于94年2月5日和7日到医院看望女儿,但仍无接回的行动。后查明,何文月因产后虚弱,又患肝炎,于同年3月17日至6月3日在诸暨医院治疗。 1994年6月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赵立新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何文月无罪。 纯正不作为犯示例2 1998年3月14日,广西灌阳县黄关镇村民黄荣书(已被判无期徒刑)、周国庆(在逃)二人以自己在河池开办选矿厂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灌阳县新街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新街信用社报请灌阳县联社审批,县联社同意以30吨锡锭(价值100余万元)作抵押贷款100万元。同年3月23日,借贷双方向灌阳县公证处提出抵押借款合同公证申请。同日,时任灌阳县公证处主任的范添茂带领一名工作员前往新街信用社,仅凭借款方提供的一份河池地区恒昌冶炼厂出具的《锡产品分析报告单》 和存放于信用社的30吨矿产品,于当日对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作出了公证。黄荣书、周国庆如愿获得100万元贷款。借款期满后,新街信用社将抵押物取样到专业部门化验,方知锡锭实为价值约10万元的铅锭。之后,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未果。2004年9月13日,黄荣书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周国庆逃匿,最终造成新街信用社10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 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范添茂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不纯正不作为犯示例 1994年6月30日晚,宋福祥酒后回家中同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李要上吊,宋喊来邻居叶宛生进行劝解,叶走后二人又吵骂撕打,后李寻找自缢工具时,宋意识到李要自缢却无动于衷,放任不管。直到宋听凳子响声时,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霞已无法挽救。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的理解 先行行为(或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是指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先行行为的要求:先行行为必须是作为、必须是非犯罪行为、与具体的危险状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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