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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 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 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 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唯一有权审理并定罪量刑的机关 ——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上述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的专门性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不具有刑事审判权 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从铁路剥离划归地方 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 ——非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令和请示 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维持或纠正下级法院的裁判 二、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判 ——并非所有简易程序均适用独任庭审理 (二)合议庭 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 人数:单数 由院长或庭长制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如何评议案件? ——如意见分歧,应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三)审判委员会 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组成: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刑诉法第180条) 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1)拟判处死刑的——应当 (2)检察院抗诉的——应当 (3)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以 (4)新类型案件——可以 (5)社会重大影响的——可以 (5)其他疑难、复杂、重大,难以作出决定——可以 开会形式:院长主持;以多数意见作出决定,记入笔录,各委员签名,本级检察长可列席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裁判文书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审委会委员不署名) 审委会制度的弊端:不参与法庭审理;不透明;使审判流于形式;规避了一系列审判制度 四、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 价值:司法民主;使接近普通人;制约专业人员 陪审团制:英美法系 ——由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只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 参审制:大陆法系 ——由陪审员和法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共同负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权利平等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任命: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审理案件的范围: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占合议庭人员比例:应当不少于1/3 挑选:随机抽取 实践的问题:很多地方名存实名,流于形式;陪而不审,合而不议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职权: (1)侦查权:法定侦查机关之一 (2)公诉权:唯一的国家公诉机关 (3)监督权: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批捕、审查起诉 对法院审判的监督 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最高检刑诉规则“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领导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专门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改革与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同步进行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关系 检察委员会 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节 公安机关 性质:治安保卫机关、政府的职能部门 (1)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2)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3)是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 设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按行业系统设立的公安部门:军队、铁路、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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