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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债 ☆本章分为三节: ①概述 ②种类 ③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 〖证券〗是以特定形式表彰民事(财产)权利的一种载体,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权利证券化? 实现民事权利证券化的条件 ? 二、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 三、公司债券与股票 3、发行公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不同 ①股票的发行公司只限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包括国有有限公司。(新法取消了对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 ②发行条件不同。 四、公司债券的经济功能、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 第二节 公司债的主要种类 一、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 二、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 三、可上市的公司债和非上市的公司债 四、可转换公司债和不可转换公司债 第三节 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 一、公司债的发行主体 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新《证券法》第16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练习】(1995年律考单选) 新《证券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四、公司债券转让 【案例】(2000年律考) ☆本章重点内容: 公司债券与股票异同? 可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的发行主体?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的转让方式? 1、转让的场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新法不限交易场所) 2、转让的价格——自行约定,但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3、转让方式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 * ☆本节包括四个问题: 一、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 三、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 四、公司债的经济功能 1、概念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而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 2、特点 ①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这一特点包含两个要点: 其一,其形式是公司债券。 其二,公司债券必须是公司(而不是其他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 ②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分类〗 依据证券的功能,可将证券分为三种:资格证券、金券和有价证券。 资格证券,就是表明持券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也称免责证券。 金券(金额券),就是上面标明一定的金额,法律规定可以为特定的目的代替金钱而使用的证券。 有价证券,就是记载和反映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行使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依据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设权证券,即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如票据。(也有证明权利的功能,因此也称完全证券。) 证权证券,即仅具有证明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权利在作成证券即已存在,证券只是起到证明权利的作用。如股票、债券。(证权证券,也称不完全证券。) 其它分类:如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无因证券和要因证券、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等。 证券的发明,使民事权利得以证券化,就是量化和标准化,大大方便和促进了民事权利的转让流通,使得交易行为变得快捷高效。 *因此,有外国学者对此感叹说:“本世纪(指20世纪)的最大发现之一就是债务可以流通。”可见,民事权利证券化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其一,权利财产,即证券。 消除实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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