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与印花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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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 详细描述: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差额计税 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特殊: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 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 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 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 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 和辅料的合计数,适用税率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 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 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 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 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注意两点:   (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 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 解: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 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 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 )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 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 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 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 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 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 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 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 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 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 ,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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