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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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和仲裁法 1、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法就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依法解决原则 (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市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自律组织。它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它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共同意思表示。 2、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和独立性 1、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到补充决议的 四、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过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的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一种是由1名仲裁员任独任仲裁员。 2、仲裁员的回避 (三)开庭和裁决 1、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裁决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提出。 (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涉外仲裁的特定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含义、种类及法律运用 1、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 2、涉外因素包括:争议的主体;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者跨越国界;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国外。 3、《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仲裁法》第7章的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涉外仲裁委员会 涉外委员会是中国仲裁河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国际性的民间仲裁机构。 (三)涉外仲裁的几项特定规定 第二节 经济审判 一、经济审判的概念 经济审判是经济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 二、经济审判机构及其收案范围 1、 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的经济审判庭,以及海事法院设立的海事审判庭。 2、 收案范围: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工业产权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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