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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1993年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 2007年通过《反垄断法》----自由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保护的是公平竞争,侧重于保护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 主体: 经营者 2. 主观上:过失 3. 客观方面: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他经营者的损害; 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2001年5月,某法律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与某大学案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订立由该中心授权使用其编辑出版的《精选案例研究》丛书制作网站内容。该从书一九九八年第四辑中一案例《某市进出口第一分公司诉某市丝织厂虚开购销合同项下增值税发票致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案》标题中的被告为某市丝织厂,而案例主文中的被告应为某市丝织一厂。 网站在制作内容时,未对该篇案例进行任何修改,全文照登。内容上传后,某市丝织厂认为网站制作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有二家外贸企业终止了与该厂的业务关系。该厂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站赔偿因侵犯其名誉权而造成的损失49万元。 问题 :网站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帐外暗中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3.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分析 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的网页。 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 ??厂方马上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传资料在作虚假宣传,该厂生产的水性漆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电话通知该装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 ?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鼓楼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费27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计35000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张可飞、冯成洲原系小小科技公司聘用人员。??1998年6月6日,张可飞与小小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议约》一份,约定:乙方(张可辉)要有爱厂如家的思想,视厂方利益为本人利益,对甲方(小小科技公司)某些特殊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乙方须缴纳押金500元,三年期满退还;乙方在应聘期内必须保守公司生产业务用的一切技术资料,不得外借、外传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等。1999年11月15日,张可飞又与链条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书。1999年2月,冯成洲到链条厂工作。 1998年7月26日,链条厂从安徽飞彩黄山链条传动有限公司购置28A卷管模具一副,后于1999年2月份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小小科技公司发现后,即找张可飞了解情况,同年2月27日,张可飞在写给小小科技公司的“请公司领导给予谅解说明”中称:“我利用对工艺技术方面工作之便,提供给链条厂一些技术资料,目前已收回我提供的全部原件,但我无法保证链条厂是否保留了复印件。” ????为此,小小科技公司于同年3月1日致函链条厂称:“一、着即送回经张可飞之手盗入你厂的属本公司所有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二、本公司目前生产链条套筒的模具,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道益设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在全国独一无二,因此属于专有技术。没有本公司的技术资料,不可能加工出与本公司在结构原理上完全一致的链条套筒模具。 本公司并不反对你厂生产与本公司同一型号的链条套筒,但本公司有权制止你厂用本公司的技术资料加工成的在结构原理上与本公司完全一致的模具生产链条套筒,请你厂收到本声明后即行拆卸并销毁与本公司在结构原理上完全一致的模具,否则,本公司将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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