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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海难救助 航运管理系 蒋 军 1.海难救助概述 (1)海难救助的概念 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外来力量:专业救助人、临近或过往的船只 大陆法系国家将海难救助分为:救助、救捞。区别就在于船舶或货物是否脱离其船员占有。 (2)海难救助分类 广义:对人的救助(不可索偿)、对物的救助(可索偿) 狭义:仅指对物的救助(可索偿) 例外:救助船货的同时又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 1.海难救助概述 (3)海难救助的性质(众说纷纭) 无因管理说: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的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准契约说:指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自愿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发生与缔结契约的同一效果。它包括: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等,但近代大多数国家立法时均排除了“准契约说”。 不当得利说:它包括4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 海难救助的法律制度来自于实践,目前还找不到恰当的法学理论来予以解释。 1.海难救助概述 (4)海难救助的形式 纯救助 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如果救助获得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特点: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无需签订任何救助协议;2)纯救助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 被救助方有“禁止救助权”,但必须“明确且合理” 目前采用较少。如:遇难船上无人,过路船救助了此遇难船。 1.海难救助概述 (4)海难救助的形式 合同救助 指以“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为原则的救助协议(书面或口头均可)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 主要合同形式:(见P282-283页) 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救助合同格式 1.海难救助概述 (4)海难救助的形式 雇佣救助 实际上为合同救助的一种形式。这种救助以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时计付报酬。 合同签订:救助前或救助中,一般为书面合同 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 救助报酬:不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都要向救助方支付救助费。 风险:救助方承担的风险很小,但救助费也相对较低。 2.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1)被救助必须为法律所承认 救助的标的必须是物,不包括人。人命无报酬请求权 救助的标的要是法律所承认的。即应该是国际救助公约或国内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救助物的范围之内。具体见P284 (2)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 各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指:遭遇台风、船有倾覆的危险、碰撞后船有沉没的危险、船被海盗掠走、船舶搁浅、火灾等。 2.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2)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 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我国海商法),或“可航水域或任何其他水域”(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问:若船舶在修造船厂发生危险呢? 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不管大小)或不可避免(指尚未真实存在,但不采取措施危险不可避免) 危险要件不考虑起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潜在缺陷、被救方的过失或故意等),不要求对船货必须是共同的(仅对船舶或货物存在危险即构成危险,这与共同海损所要求的危险不同)。 2.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3)救助行为是自愿的行为 自愿救助:指救助方或被救助方在发生法律关系时,其作为或不作为完全出于自愿。 对救助方来说:他有救与不救的自由。救助成功了,他有权获得报酬,不救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被救方来说:他有接受或拒绝被救助的自由。如果接受了,则有效果给报酬,无效果不给报酬。如果拒绝,则必须要有明确且合理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即使救助方救助获得了成功,也无权请求救助报酬。 非自愿救助:包括合同规定的救助、法律规定的救助,此时,不救将要承担合同或法律的责任,救了无报酬请求权。 2.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3)救助行为是自愿的行为 非自愿救助:包括合同规定的救助、法律规定的救助,此时,不救将要承担合同或法律的责任,救了无报酬请求权 法律约束的救助(主要是指对人的救助) 船长对于遭遇海难的人有法定的救助义务,适用于两船相碰。 这种救助以不危害船舶、船员和旅客的安全为条件 违反上述救助义务,船长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约束的救助(指海难发生之前签订,与前述合同相区别) 遇难船员救本船 引航员在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救助 遇难船上的旅客救本船 2.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4)救助效果 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成立不需要此要件,但救助报酬的获得必须要有此要件(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间接效果,在计算报酬时,需要合并考虑 无形效果通常也有实质性贡献,也有救助报酬请求权,其衡量标准是救助方是否提供了有益的服务。 对于油船的救助,如果严格实行“无效果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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