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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二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主体的产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创作作品或者组织自然人创作作品,依法获得原始著作权,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受遗赠而成为著作权人。 原始取得:自动取得原则 继受取得:也无需办理登记、公告等手续。 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作品完成时即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原始主体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即直接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合同约定、继承、接受赠予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从原始主体那里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不是作品的创作者,其权利来源于原始著作权人。另外,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发表权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继受著作权人行使除外),因此,继受著作权人只能获得部分著作权。 (二)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 根据著作权主体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可将其分为完整主体和部分主题。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对作品的所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都享有的主体。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享有部分财产权利或者精神权利的主体。例如,在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权的完整主体。但是,如果作者将自己享有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此时作者就成为部分著作权主体,只享有精神权利和未转让的部分财产权利,而受让人也成为部分著作权的主体,享有作者转让的财产权利。 (三)中国主体、外国主体和无国籍主体 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不同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中国主体、外国主体和无国籍主体。由于著作权保护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对于这三类主体的保护也不尽相同,具体区别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详述。 二、著作权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 (一)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也称原始著作权人、第一著作权人。 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只有自然人才能进行创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 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条例3条)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所以,未成年人也能进行创作。著作权的产生基于作品的创作产生,因此,未成年作者可以 成为著作权人。但著作权的行使是法律行为,因此,未成年 作者的著作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二)被视为作者的其他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指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替代原始创作主体,通过依法律规定取得作品权利而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其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组织作品的创作活动;其次,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组织者的意志;再次,以单位的名义发表,并应由组织者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杨松云诉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杨松云,民间泥塑艺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修建灵塔办公室准备组织修建第十世班禅灵塔,需铸一尊班禅大师的银头像。1992年5月,杨松云从灵塔办驾驶员处得知该信息后,来到灵塔办要求承担此项任务。因杨松云从未见过班禅大师生前容貌,故双方口头约定,先让杨松云依照班禅大师的照片试塑大师的泥头像。在杨松云试塑过程中,灵塔办给其提供了班禅大师的照片5张和物质上的帮助,并依班禅大师的五官特征先后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在当初的口头约定中,未提到塑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费用支付问题。杨松云试塑大师头像成功后,灵塔办准备与杨松云协商 签订铸造银头像的合同时,杨松云提出要支付26万元的使用费,因其要价过高未能达成协议。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1993年1月15日签订了《研制班禅大师塑像合同》。合同约定:(1)杨松云在已塑出的大师头像的基础上,按从头顶到腮骨高27公分复制第二个泥头像,技术效果不低于现已塑出来的头像。(2)塑好第二个泥头像后制作铸造银头像的内外模型,并参与铸造工作。以上两项工程总造价为7000元,验收合格后付奖金3000元。 案件焦点:谁享有第十世班禅大师的银头像的著作权? 案例分析 第十世班禅大师生前是我国著名的宗教领袖,国家领导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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