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篇 犯罪客观方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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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此研究。;(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五)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行为;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例证;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例证(1);例证(1);例证(2);解析;例证(3);注意:;例:刘某与王某通奸被张某发现,张某以此威胁刘某,要求刘某同他一起去抢劫,刘某怕名声不好,同张某一起去抢劫。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此时行为人是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的。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社会性。 欠缺社会性(有害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迷信行为 ;(三)言论能否治罪;例如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证;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不当为而为 1.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例证;分析;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前提条件。义务的来源主要有4种。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重要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关键条件。;3、不作为的行为性;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5、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例证;分析;(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四是这种义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原则上应限于有职责守则、条例等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在我国目前部门、行业职责尚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情况下,应以本行业公认的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来加以确定。 五是这种义务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是后者不能完全取代前者。 分析导入案例;(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案例;分析;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思考:重大道义义务是否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分析;讨论案例1;分析;讨论案例2;分析;另有学者认为,本案的作为义务的确证是极其困难的。 一、争吵厮打要引发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应当具备导致自杀这一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这种危险性不容易确证。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此义务的前提条件是被扶养的人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案例;立即喊李银建。“她自己跳的,我又没掀她。”李银建说完,继续往家走。听到呼救后,村民周书坪赶来,同何裕坤一起用竹竿将肖世花捞上来,但肖世花已经死亡。去年7月30日,李银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随后,万州区检察院以李银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李银建对肖世花自杀负有特定的法律救助义务,肖世花的死是李银建不救助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一审法院认为检方提出的观点无据可证,宣告李银建无罪。万州区检察院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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