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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物的出示、辨认与鉴真 一、证物的出示 二、证物的辨认与鉴真 一、证物的出示 (一)物证的出示 1.出示物证应当先对物证标签进行标记, 如将匕首标为1号证据,尸体标为2号证据。 2.出示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1)原物就是物证的“原始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向法庭出示其中一部分。 3.出示物证的复制品、照片、录像等 (1)大型货物、不动产、有毒性或放射性物品等,可以出示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已经毁损或灭失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给予合理说明和解释,并提供能体现该物证据价值的复制品、照片、录像等。 4.出示的物证必须是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5.单独出示与组合出示 6.出示物证时,还要注意提出关联证据 尸体 伤痕 血迹 鉴定结论 刀面血迹 刀把指印 鉴定结论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嫌疑人指印样本 (二)书证的出示 1.最佳证据规则(“原始书证规则”或者“原始书证优先规则”) (1)原始书证:原件具有天然的可靠性。 “原件”范围:原本、正本和副本等。 (2)复制件的可采性 (3)“第二手证据规则” 一是原件已经丢失或被损毁而无法获得, 且不是出于证据提出者的恶意; 二是通过可资利用的法院传票或司法程序得不到任何原件; 三是原件为对方或者第三人所持有,经过合理努力仍然无法得到原件; 四是其他情况,如该书证与争点问题关系不大。 2.残缺不全或者部分内容模糊不清的书证的出示 3.出示书证摘要:内容较多、篇幅较长、体积或 者数量过大的卷宗材料 4.宣读书证、交给对方当事人阅读浏览、采用投 影、录像等形式播放 (三)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出示 结合笔录内容和形式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 (四)音像、电子证据的出示 1.出示方式:音像证据通常采用播放形式向法庭上出示,而电子证据除了播放形式外,还可以通过打印输出、文字说明等可以感知的方式出示。 2.原始证据要求 《民诉证据规定》第22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 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 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 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 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3.完整性要求:音像资料播放应当完整,而不能任意删节。 但根据辨别音像证据内容的需要,应当允许播放音像证据的片段和经过处理的声音、图像,以便精确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些特定环节。 (五)示意证据的提出 1.使用方式:主要有模型、图表、素描或照片等,还包括演示、试验、模拟等。 2.使用示意证据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示意证据的证明力; (2)对公正判决的影响; (3)是否可能导致不合理地拖延审判时间。 3.使用示意证据条件 (1)不便在法庭上出示 (2)不宜提交法庭 (3)有助于审判人员理解 和认定有关争议事项。 4.对示意证据的异议 (1)误入歧途的异议 (2)缺乏真实性或准确性的异议 (3)令人厌恶的异议 二、辨认和鉴真 (一)辨认和鉴真的含义 1.辨认:是确定人物、物体、文件等证物同一性的证明活动。 2.鉴真:是确定物体、文件等证物真实性的证明活动。 辨认或鉴真是证据可采性的先决条件 (二)物证、书证的辨认或鉴真 1.主体:证据的制作者、提取者和保管者 2.内容 (1)物证的辨认或鉴真 ①物证的特征,包括外部形态、内在属性; ②原始物证的复制品、照片、 录制品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③因原物遗失或者毁灭而无法与 之核对的复制件、照片、录制品。 (2)书证的辨认或鉴真 ①书面文件(包括证人不能到庭的 书面陈述)的真实性; ②公共记录或业务档案的真实性。 3.方法 (1)物证辨认或鉴真的方法 ①通过容易辨认的特征确认其同一性; ②通过保管链条证明展示物未改变状态。 (2)书证辨认或鉴真的方法 由制作者、提取者和保管者等证人,就书证中包括作者、来源、内容、存放地点或者其独特性状或内容等进行辨认和鉴真。 ①通过其独特的内容来加以辨认。 ②由其被发现的环境来鉴真。 (三)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辨认或鉴真 勘验、检查笔录或现场笔录由制作者及其见证人和保管人,就勘验、检查过程和笔录制作、保管和移交的过程进行辨认或鉴真。 (四)音像、电子证据的辨认或鉴真 1.音像证据的辨认或鉴真 (1)主体:除了制作人和保管人之外,还要求持有人、提取人、见证人以及其他了解该音像证据制作、保管过程的证人。 (2)内容:包括来源、内容的可靠性、制作过程和保管过程四个方面。 2.电子证据的辨认或鉴真 (1)主体:制作人、见证人、保管人以及其他了解该电子证据制作、保管过程的人。 (2)内容: 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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