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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国法官回避程序的特点 第一,回避程序具有较显著的行政色彩; 第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第三,被不申请人享有复议权; 第四,“偏见理由”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过于具体; 第五,酌定的申请回避举证证明,证明标准较高; 第六,合议庭构成人员名单,在开庭程序中,告知导致申请回避权只能在庭审中启动; 第七,没有对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公诉人在庭审中不享有申请回避权。 三、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回避 (一)检察官回避的理论依据 (二)检察官回避的理由 (三)检察官回避的主体 (四)检察官回避的种类 (五)检察官回避的程序 (六)检察官回避的效力 (七)刑事警察的回避 (一)回避的理论依据 第一种情形:检察官不适用回避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69条第2款:不得申请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回避。 第二种情形:检察官适用回避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章“公诉人”第52条【自动回避】第1款:担任公诉人职务的执法官有权在存在重大的共同生活理由是情况下自动回避。 1960年《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63条【检察长回避】第1款:在具有本法典第59条规定的理由时,检察长不许参见诉讼。 第64条【侦查人员和调查人员的回避】:在具有本法第59条所规定的理由时,侦查人员或调查人员不许参加案件的调查。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61条【不允许参加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员不得参加刑事案件的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客观公正——检察官回避的依据 欧盟《关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第1条:“检察官”是公共权力机关,他们代表社会和公共利益…… 第24条: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特别注重公平、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检察官职责准则和主要权利义务准则》第3条【中立】: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不惧怕、不偏袒、不歧视。他们应当特别做到公正的履行职责,客观地工作。 《检察官法》第8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二)回避的理由 2000《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9条: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10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三)回避的主体 申请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的主体是: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18条: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四)回避的种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条: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五)回避的程序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11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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