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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 一、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财产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五)入伙与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五、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 2)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在2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汪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企业购置的资产 (3)???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 (4)???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 (5)???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 (6) 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收益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有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向合伙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执行事务权、监督权、查阅权、异议权、收益权、表决权。 2)义务:按协议缴纳出资、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事务执行人因过错执行事务给企业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损益分配原则: ①按照协议约定办理。 ②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④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损益分配禁止规定: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企业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一致同意。 2)入伙程序:符合入伙条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入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三种: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 1)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①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第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①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第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第四,法律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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