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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 法院附设ADR: ADR的主要方法:调解、仲裁、谈判。英、美出现法院附设ADR。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相继采用. ADR调解方法:调解员不直接维护任何一方。最重要的ADR.用非诉方法解决纠纷中调解方法站比例最高.调解无法律强制性 ADR仲裁方法:法院附设仲裁(简单案件).仲裁方法是否属于ADR的方法存在争议. ADR谈判方法:往往是调解的前奏,劳资纠纷中常用的方法微型审理(企业高层);早期中立评估(中立人、中立机构) ADR 我国ADR的实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调解网调解成功率80%以上; 调解后进入诉讼的比率有所下降; 调解失败后诉讼的执行情况较好. ADR ADR的法律效力: 1、 ADR的启动协议或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 ADR的启动有时效中断的效力;当事人在ADR过程中提出的主张或承认的事实在后续的程序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 ADR并不能完全替代诉讼机制. 在西方国家一般不热衷赋予ADR处理结果以法律效力。解决方法:派生ADR---调解—仲裁一体的方法,解决调解无法律强制性的方法. 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给不使用ADR当事人诉讼费惩罚。如不接受调解决定,先密封调解结果,但判决结果与决定差额不超过10%(被告)或者50%(原告),拒绝方须向对方支付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1.定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2.特点 (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 (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主要观点: 1.私权保护说 2.私法秩序维护说 3.纠纷解决说 4.程序保障说 5.多元说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私权保护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法权利。维护法律秩序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实体法所确立的私法秩序以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 私法秩序维护说 司法维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护自身制定的整个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施,不应仅仅理解为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实体权利争议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而不是为了保护实体权利本身。也就是说,国家设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 纠纷解决说 国家运用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程序保障说从正当程序的观念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程序保障说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的使用攻防武器,各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该学说以程序保障为起点,进一步认为,法院不应该把诉讼审理过程只是作为达到判决或者和解而必经的准备阶段,而应该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来把握,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或和解获得正当性的源泉。 权利保障说 从宪法上权利保障的角度阐述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诉讼制度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即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价值,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这种“实质权”。 多元说 搁置说 认为目的论讨论过于抽象,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与其争论不休,不如将其“搁置”起来而将时间和精力用于讨论更现实、更具体的问题上去。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公正 是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诉讼的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效益 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 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当事人主义是当今英美法系国家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民事诉讼原则。它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甚至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 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则处于顺应当事人的地位。这种顺应性,是指办案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和主张并不主动干预某一方,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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