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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 *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 小结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 * * 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下列情况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 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只审查资料,但有特例 2、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的决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 4、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没问题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问题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 5、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生效: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复议决定的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2、诉讼管辖 3、起诉和受理 4、审理和判决 5、侵权赔偿 * * * *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 诉讼管辖——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诉讼管辖——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起诉与受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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