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日照市林业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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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日照市林业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造林绿化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省造林、营林质量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营造林技术规程,规范造林绿化、抚育经营、退耕还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沙化等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主要检查造林面积、造林质量、造林树种的选择、造林补贴对象的正确性和造林补贴档案建立情况等。 (二)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项目。主要检查抚育面积、抚育质量,检查抚育对象的选择、作业设计和抚育方式等是否符合实际。一级国家公益林抚育作业是否符合一级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退耕还林。依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主要检查造林合格面积、造林质量和档案管理。 (四)沙化荒漠化防治。主要检查治沙造林面积、造林质量和档案管理。 (五)年度造林实绩核查。核查市、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造林面积和造林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造林实绩核查在年度造林结束后进行核查。每年开展1次,市级检查比例100%,县级核查比例25~30%,上报面积核查比例5~10%。 (二)专项检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项目、治沙造林和退耕还林在年度任务完成后,省林业一般每年组织进行1次专项检查验收工作。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检查造林3年后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造林、抚育定期报送造林动态信息,重点单位开展督导。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察看、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查阅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任务分解情况)、合同、公示影像资料、自查和复查报告、作业设计等。 (三)汇总进度数据和信息编印。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广泛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全省工作扎实推进。 (四)督导检查。针对重点环节,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抽样调查。对需要检查验收的单位,进行随机抽样,确定抽查县、乡镇、村庄、造林小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造林及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组织开展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及意见反馈。及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单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整改。整改 完成后,被检查的市向省林业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保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收占用林地项目被许可人及国家林业局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征收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被检查市、县(市、区)林地保护、管理的情况。包括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批准与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 (三)被检查市、县(市、区)征收占用林地审查(批)情况。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有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被检查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五)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与有关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当地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被检查县(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情况,林地保护、管理和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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