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含附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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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GBZ/T 225-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防治原则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 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1.1 用人单位应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在征询劳动者及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书面的职业卫生方针。 4.1.1.1 职业卫生方针应按以下要求制定: —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应符合本单位实际,适合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性质; —保证全员参与。 4.1.1.2 职业卫生方针应达到以下要求; —内容明确,注明制定日期,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或签发实施; —及时公布,保证全体劳动者及所有相关方及时得知; —定期评估,确保职业卫生方针持续的适用性。 4.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 —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4.1.2.3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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