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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 事故定义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1.3 设备事故
2.1.3.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1.3.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2事故归属
2.2.1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和电力安全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
2.2.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b.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2.3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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