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发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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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发送

目 录 第一节 数罪并罚的概述 第二节 数罪并罚的适用 第一节 数罪并罚的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三、数罪并罚的意义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广义的概念: 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依法对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狭义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一人因犯有数罪而被判处数个有期自由刑,所采取的确定总和刑期的刑罚适用方法和制度;即在数个性质相同刑罚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包括并罚的基数、方法和限制,最后结论是应执行自由刑的具体刑期。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罪数条件; 时间条件; 程序要求; 方法要求;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同一主体犯有数罪; -必须是同一主体所实行或者参与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条件,应当被各自判处独立刑罚的数个犯罪; -数罪是指实质的数罪或者独立的数罪; 判定的方法是:排除法,即原则上采用罪数形态的一罪标准排除确定;但请注意: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请思考: 1.经排除后确认为数罪的是否必然都并罚?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期间以内;即判决宣告前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前; -判决宣告后的理解; 判决宣告的字面理解, 判决宣告的本质理解; -刑罚执行完毕的界定; 刑罚的含义:指和“时间”相关的刑罚; 刑罚执行的理解: 审理时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到判决宣告)对执行刑期的影响: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所涉及数罪的时间点(犯罪时、发现时和宣告时)组合; 数罪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 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 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有新罪;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对各犯罪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先个别确定性质,后个别确定刑罚(宣告刑),再确定并罚的基数; 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根据适用于不同刑罚种类及其结构的法定并罚原则,将各刑罚合并为应执行刑。 三、数罪并罚的意义 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 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概 念 原则概述 适用规则 概 念 是适用数罪并罚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 原则概述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 -我国并罚的原则 以(双重)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适用规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同种有期自由刑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判处附加刑的,综合采用上述原则。 第二节 数罪并罚的适用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四、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的处罚 五、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新罪的处罚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的理解; 并罚数罪的性质限定; 比较漏罪与新罪处理中的“前判决” 注意两个基本概念: -错误 -不完整 不同的评价内容及其解决方案 -错误 -不完整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数罪的时间:都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 发现的时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判决的内容:仅对部分犯罪作出宣判;而对于应当判决的其他犯罪没有判决; 无论前后的犯罪是否性质相同,都单独对其进行定罪和量刑; 并罚的基数:原判决的刑罚和新发现罪判处的刑罚作为基础;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依照刑法第69条的数罪并罚方法进行并罚,新判决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如果涉及刑期问题的,在新判决宣告以前执行的刑期视作为对新判决决定刑期的已经执行。 换句话说,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则未执行而需要补充执行的刑期为: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与已经执行的刑期相减之余额; 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犯罪的时间: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新犯罪的性质没有特殊要求,都需要单独定罪量刑; 并罚的基数:指犯新罪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犯罪所判处的刑罚; 并罚方法: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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