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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四章 合同法上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本章提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理论,并能结合所讲授的内容,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理论结合实践。 教学重点:1、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2、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法定抗辩权。 3、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有关违约 责任的具体规定。把握免责事由和不 可抗力的概念。 4、合同的几种情形的认定,如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相应 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及合同的特征 (一)概念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及合同的特征 (二)特征 1、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缔约自由 2、相对人自由 3、内容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5、方式自由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2、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该项原则体现了对合同自愿的适度限制。 2、该项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过失或故意地危害社会利益、善良风俗、经济秩序和他人利益。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等。 合同成立的意义: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合同是否存在的前提,从而也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等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1)概念 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2)法律性质 要约作为一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到达受约人的时候,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约束力。尤其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能够确定化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对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都是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没有相对人,也就没有受领要约的人,要约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3)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要条款(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得因受约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到达主义原则(非以知悉为要件)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A、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 B、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此时,能决定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反悔 (1)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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