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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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二)特征 1、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2、合同担保具有补充性。 3、合同担保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性。 二、担保的作用和类型 (一)担保的作用 1、促进资金融通。 2、救济债权损失。 (二)担保的类型 1、人的担保——保证 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它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金钱担保——定金 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一)关于保证的界定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10万 甲 —— 乙 丙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合同 2、甲与丙之间的担保合同——从合同 (二)保证人 保证人的要求:保证人应有代偿能力且具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但分支机构经过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二、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 但下列情形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例题」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乙企业履行债务 C.丙企业履行债务 D.丁企业履行债务 「答案」A (二)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三、保证合同 10万 甲 —— 乙 丙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甲 —— 乙 借款合同(主合同) 甲 —— 丙 保证合同(从合同) 三、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四、保证人的权利和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的权利 1、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 如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二)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主合同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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