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以及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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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1、研究对象 2、学科地位、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3、研究方法 推荐书目 (1)吴雪元,《中国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系列》,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2)王国良,《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 (3)徐家力,《律师实务》(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 (4)谭世贵,《律师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 (5)周国钧,《律师制度理论与实务技巧》,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古希腊(萌芽)—古罗马(起源)—封建制时期——资本主义时期 1、律师的萌芽 ——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已经出现“雄辩家”。 ——古希腊雅典的庭审允许双方当事人发言并进行辩论,也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发言稿,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宣读。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并检验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决。 ——这种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的人被称为“雄辩家”,有点类似现代的诉讼代理人。 ——但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职业,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调整,所以古希腊的“雄辩家”只能看做是律师的萌芽。 2、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保护人”制度 ——出现于罗马共和国时期,被认为是世界律师制度的起源。但能担任“保护人”的只能少数地位显赫的公民。 (2)“辩护士”制度 ——公元3世纪,贵族垄断地位被取消,凡罗马公民都有资格代人出庭辩护。于是一些善于辞令的人就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于是出现了“辩护士”。 (3)“法学家” ——至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罗马法律由不成文到成文,出现了不少研究法律、阐释法律,并从事法律教育和诉讼代理活动的“法学家”。【立法、教育、代理】 3、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 ——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取代了商品经济,律师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开始走向衰败。 ——而在此时,基督教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强大,控制了社会的政治、法律等各个方面。 ——宗教裁判所取代世俗的法院。律师的部分功能也开始由僧侣把持。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完全由僧侣垄断。 ——僧侣作为辩护人并不是帮助被告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主要目的是劝导被告人皈依上帝,认罪伏法。 所以说在中世纪,西欧的律师制度已经完全衰落。 4、西方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主张在审判中广泛运用辩讼式给被告人辩护权,以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就应运而生。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肯定了律师制度。 近现代的律师制度源于英国 首先,12世纪,亨利二世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审判程序的专门化需要种种知识和技巧,专门律师的产生成为一种实际需要。 其次, 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期,法律上还规定 ,除了辩护律师之外,任何人都不得在国王法庭进行辩论,这就显而易见地赋予了专门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垄断辩护业务的特权。 ——出现了抗辩人职业团体【辩护律师、辩论者、答辩人等】。这就是专门律师的原型。 ——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1875年《法院法》颁布之后,专门律师队伍不断扩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1883年向检察总长提出要求,请求允许设立一个律师委员会,作为一个自律性组织,获得了批准。 ——1895年后,改组为专门律师理事会。 英国律师制度的特点是二元制。 一种称之为大律师(辩护律师、法庭律师): ——其业务是出庭辩护。在高等法院的诉讼中,必须是拥有出庭律师资格的律师才能出庭。 一种为小律师(事务、庭外律师): ——其业务是写诉状,拟制合同、法律指导、出庭下级法院。 在英国,要取得律师资格也有严格的规定, 法律规定有四种人有资格成为小律师: 一是具有法律学位的学生。 ——这种学生在法学院和律师协会认可的工艺学校完成一年制的学业并通过考试合格后,到诉状律师事务所当两年书记员后才可能成为小律师。 二是具有非法律专业学位的学生。 ——这种学生必须在法学院或律师协会认可的工艺学校学完6个专业科目并通过普通专业考试合格后,任两年实习书记员期满方可成为小律师。 三是没有学位的成人学生。 ——培训过程与第二类学生一样,但是其普通专业培训时间为两年,要完成8个科目的课程。 四是未满25岁又无学位的学生。 ——这类学生必须接受过中等以上的教育,他们要在工艺学校学习一年,通过诉状律师普通专业考试中前4个科目的考试,任实习书记员5年以上,在任学习书记员18个月以上,方可成为小律师。 每年大约有50%的考生取得律师资格。 英国大律师的律师资格要求更高。 首先,必须获准成为林肯、格雷、内殿、中殿四大律师学院 中的一个学院的学生,完成学术与职业培训并取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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