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榮譽紀念章頒給規定-roc-taiwan.org.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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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榮譽紀念章頒給規定-roc-taiwan.org

中華民國抗戰勝利紀念章頒給作業規定 一、為表彰對日抗戰期間,國軍先賢先烈冒險犯難、出生入死、犧牲奉獻之偉大愛國情操,特於抗戰勝利70週年之際,對曾參與抗戰之國軍官士兵,頒發中華民國抗戰勝利紀念章(以下簡稱紀念章)乙座,永為留念。 二、頒給對象:民國34年9月3日前入伍參與抗戰之國軍官、士、兵。 三、申請程序: (一)現居住於臺、澎、金、馬等地區者: 1.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填具申請名冊(如附件1),函送國防部審頒,並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給申請本人。 2.本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2),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審頒,由國防部寄送申請本人。 (二)現居住於海外地區者: 1.本人填具申請表,送至中華民國各駐外館處(請外交部通電各外館處責成館長調度轄下所屬機關,含僑務委員會及國防部之駐外單位配合辦理),由各駐外館處逕函送國防部審頒,並由外交部協助轉送至各駐外館處發給申請本人。 2.無外館地區,由本人填具申請表,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審頒,由國防部寄送申請本人。 (三)現居住於港、澳地區者: 1.本人填具申請表,送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以下簡稱香港事務局)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以下簡稱澳門事務處),由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逕函送國防部審頒,並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送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發給申請本人。 2.本人填具申請表,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審頒,由國防部寄送申請本人。 (四)現居住於大陸地區者: 1.本人填具申請表,以信函方式寄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再由海基會逕函送國防部審頒,並由海基會寄送申請本人。 2.本人填具申請表,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審頒,由國防部寄送申請本人。 四、已故抗戰先進遺族申請資格、程序及佐證資料: (一)申請資格:民國34年9月3日前入伍參與抗戰之已故國軍官、士、兵,其二等親以內之遺族家屬,委由家族成員1員代表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1.臺、澎、金、馬地區,由遺族之家族代表填具申請表(如附件3),依已故抗戰先進之軍種,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審頒,再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寄送申請人。 2.海外地區、大陸地區、港、澳地區,由遺族之家族代表填具申請表(如附件3),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審頒,再由國防部寄送申請人。 (三)佐證資料: 1.已故抗戰先進證明資料(請檢附)。 2.申請人與已故抗戰先進之親屬證明資料(請檢附)。 3.家族成員具名委託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委託書(如附件4)。 4.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請張貼於附件3申請表)。 五、國防部審頒紀念章時,同時製發證明書乙幀(將填註申請人抗戰勝利時軍種階級),並附「抗戰紀要」乙份,以勉懷先賢先烈為國犧牲奉獻之精神。 六、紀念章不得比照勳、獎章核發退除給與或慰問金。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地區榮服處、外交部所屬各駐外館處,請配合適當公開集會時機,辦理本紀念章頒發儀式,以示崇榮。 八、已故抗戰先進遺族申請紀念章期限,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另本部將依實際申請數量製作,預訂自104年11月1日起陸續寄發。 九、本規定後續配合實際作業需要,將再適當修訂,以臻週延。 十、國防部通信聯絡地址及電話: 郵遞區號:10462 通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件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抗戰勝利紀念章審頒作業小組 連絡電話:02十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通信聯絡地址及電話: 郵遞區號:10462 通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收件單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連絡電話:02十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通信聯絡地址及電話: 郵遞區號:32599 通信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三林段中正路81號 收件單位: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抗戰勝利紀念章審頒作業小組 連絡電話:03-4896329 十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通信聯絡地址及電話: 郵遞區號:10462 通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05號 收件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抗戰勝利紀念章審頒作業小組 連絡電話:0202十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通信聯絡地址及電話: 郵遞區號:10462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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