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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都市及區域計畫
第一次作業
指導老師:胡學彥 老師
班級:四不動三B
學號:4960T0317
姓名:許馥如
1.試依據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請嘗試繪製區域計畫制定的程序流程。(類似都市計劃制定流程)簡要說明之。
區域計畫申請
↓
區域計畫範圍
↓
資料收集
↓
區域計畫擬定
↓
區域計畫之規定程序核定
↓
區域計畫審議
↓
通盤檢討公告時實施
↓
區域計畫檢討修正
區域計畫制定程序流程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一 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 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 (縣) 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三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
一 跨越兩個省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 跨越兩個縣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三 跨越兩個鄉、鎮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區域計畫依規定程序核定之︰
一 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
二 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 縣 (市) 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 (市) 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一款程序辦理。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二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三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 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 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
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 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 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 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 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 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申請開發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有或鄉、鎮 (市) 有,並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
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開發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開發影響費之徵收,於都市土地準用之。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任務:
一 有關區域計畫之建議事項。
二 有關區域開發建設事業計畫之建議事項。
三 有關個別開發建設事業之協調事項。
四 有關籌措區域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協助事項。
五 有關實施區域開發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
六 其他有關區域建設推行事項。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個別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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