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doc.docVIP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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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doc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 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课题经费中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条 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调整权限如下。 (一)单个科目预算调整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金额的10%且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备案。 (二)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金额10%,或单个科目调整金额超过5万元的,经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三)理工医科课题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50万元、人文社科课题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2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并组织学科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进行论证,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报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四)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1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并将论证结果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科研管理部门可再次组织论证。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报分管财务及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办法未授权课题承担单位审批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确实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项目原申报途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由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如横向科研项目、校内立项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等),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横向科研项目的委托方有规定预算,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流程 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一)院系等部门有审批权限的预算调整事项,科研管理部门在收到院系等部门的批复后,根据批复意见在科研管理系统修改课题预算信息,通知课题负责人批复信息,并将批件作为项目资料存档。 (二)学校有审批权限的预算调整事项,预算调整审批通过后,课题组将预算调整的批复材料提交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意见在科研管理系统修改课题预算信息,并将批复材料作为项目文档保存。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预算调整,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工作,对违规调整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中如与主管部门规定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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