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Point簡報-苗栗縣康復之友協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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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oint簡報-苗栗縣康復之友協會

身心障礙福利資源說明 為恭紀念醫院東興管理課 專員 苗栗縣康復之友協會 總幹事 劉 鴻 翠 一、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或換發、補發手冊 申請條件: 1、凡設籍本縣且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予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者。 2、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範圍,經鑑定醫院鑑定後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構所定等級者。 3、範圍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多重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罕見疾病及其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二、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票 應備文件: 1、初次申請者,請持身心障礙手冊、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1吋相片2張、印章、逕向戶籍所在地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 2、申請人每人每月最多限制申請兩張票。 3、身心障礙者為分段搭乘公車或至鄰近縣市就學、就業或職業訓練等,得檢附證件並切結,經核准後,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請4張票。 備註: *換發:乘車票使用完畢後,請檢查附相片1張及票根,以憑辦理換發。 *補發:凡乘車票遺失或損毀至不堪使用者,應自最近換發車票之日起 滿1個月後,始得檢附相片1張,申請補發。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卷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 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投資金融併入存款本金)。 5、未經政府收容安置者。 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 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000元。 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 4,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3,000元。 四、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縣政府轉介至立案並簽訂合約之社會福利機構。 備註: 1、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 辦理。 2、依縣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審核作業規定。 五、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受理單位:購置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1、補助項目每人每年以2項輔助器具為限,補助金額除低收 入戶及人工電子耳項目外,最高以新台幣3萬元為限。 2、依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六、身心障礙癱瘓者消耗性醫療用品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於本縣轄內之身心障礙者並持有縣府核發手冊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 3、全家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4、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衛生所最近3個月內診斷書,證明其「確實大、小便失禁,需用紙尿片、紙尿褲、看護墊、尿袋者」。 5、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新台幣650萬元整。 6、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受理時間:每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費補助 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縣並持有本府該換補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有參加社會保險者。 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部分為限。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2分之1。 3、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4分之1。 八、苗栗縣身心障礙者通報 暨成人個案管理中心 申請條件: 1、設籍且實際居住苗栗縣7-64歲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 2、有問題多重缺乏社會資源且需協助身心障礙者。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苗栗私立幼安教養院。 服務項目: (一)諮詢服務 (二)個案管理服務: 1、需求評估。 2、資源連結。 3、家庭服務。 4、生涯諮詢。 5、追蹤輔導。 九、苗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   生涯轉銜通報中心 服務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苗栗縣7-64歲身心障礙者。 服務方式: (一)通報服務 1、經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單位診察疑似或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2、經教育、勞工主管機關、一般民眾或民間社團機構通報疑似 身心障礙者。 (二)通報轉介 1、以單一窗口通報制度連結社政、衛生、教育、勞政以及相關 福利機構等建立通報轉介管道,接受上述單位通報並提供相關 個別化生涯轉銜服務。 2、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訊息和轉銜服務。 十、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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