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金融与支付第11章网络支付的法规和监管说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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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的法规和监管 第一节 电子货币的法规和监管 8.1.1 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 由于立法实践的滞后性,在法律上至今还未有对电子货币这一新出现的支付手段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在对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的了解和认识上,不同领域和群体持有不同的观点 : 有人认为电子货币是传统货币的辅助支付表现形式; 有人认为电子货币是完全脱离传统现金货币的支付方式,甚至可以完全替代传统货币等等。 不同的看法体现了电子货币在立法中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如何客观地解决这个问题、认清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涉及了整个电子货币的全面立法规范问题。客观地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探讨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问题。 第一节 电子货币的法规和监管 1)电子货币的流通与使用角度 虽然,在各国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或指出电子货币的货币法律性,然而从现实的发展趋势上分析,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在现实的金融运作中已经默许了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存在,实际上也是肯定了电子货币作为一类货币形式的存在。 立法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地确立其他法律地位,完善和规范其运作模式.因此在实际实践中的普遍推广与应用,更会为电子货币的立法工作积累丰富经验,促进加快电子倾向的法律规范建立的步伐. 2)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关系和比较 电子货币是完全依赖于电子化的高新技术,它是一组虚拟的模拟数据,并以互联网技术为操作平台,支持其发行、流通和回收的整个过程。从是否使用介质上分析,电子货币与传统的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和不同。电子货币可以以一种存储货币数据的载体为介质,如信用卡、IC卡等。但也可以完全虚拟化 数据化,不需要介质.而传统的现金货币,是以金属或纸张作为介质的. 第一节 电子货币的法规和监管 此外,从货币的流通上看,也就是从商务交易中的资金划拨中分析,电子货币还不能直接由交易双方来进行操作,因为它涉及发行实体,即电子货币的发行银行或金融信用机构,以及第三方的银行和认证体系。 在交易中必须有发行电子货币的金融实体及认证系统,对客户进行身份确认。在交易过程中,彼此间真正的资金划拨是在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与接收方的开户银行间幕后完成的,也就是说,商务贸易双方只是直接接触者,而真正的划拨资金是在后方完成的。而传统的货币资金则不同,它是以贸易的双方直接进行货币现金的实体交易与结算的,也就是一次结算、当场结算。其中只有极少数的大额资金在银行间转账类似于电子货币交易的过程,属于二次结算。 第一节 电子货币的法规和监管 电子货币虽然在很多方面与传统的现金货币有着区别,但是它们并不相互排斥,是可以同时并行存在的。从现实的使用中以及电子货币的虚拟、数据化和便捷等特点可知,它已经成为了一种以现金存款货币(法币)为基础的、并使之信息化的二次性货币,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形式改变,它是传统货币的升级而又不脱离传统货币,它们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一节 电子货币的法规和监管 8.1.2 电子货币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1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难以确定 有人认为电子货币是传统货币的辅助支付表现形式; 2电子货币相关方发生纠纷的责任难以确定 顾客 网上银行 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 通信线路提供者 计算机制造商或软件开发商 3电子货币隐私权难以保护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向第三者出售数据资料牟利 4电子货币的安全难以控制 网上银行采用的安全认证方式各各相同,没有明确的标准,对电子货币安全技术系统的认定没有相配套的法律约束和保障. 电子货币的鉴定 认可 完整性方面等 5电子货币带来洗钱难题 不会留下传统的犯罪证据 6通过银行卡进行网络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未经用户授权使用银行卡造成的损失如何由商家 消费者和银行分担 7数字现金流通中产生的法律 数字现金的标准与使用安全问题;保护使用数字现金的消费者利益的问题;防止通过利用私人网络进行洗钱和防止伪造数字现金的问题等. 8.电子支票保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数字签名在票据法上的效力问题 第一节 电子货币的法规和监管 8.1.3 电子货币的发行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权限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资格认定,因为它是电子货币发行的前提和基础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范围规划 电子货币发行实际要求 统一发行规范与尺度 实行发行集中制 发行的管理 向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提出储备要求和充足资本要求 应当建立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 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第一节 电子货币的法规和监管 8.1.4 关于电子货币的立法建议 通过立法适当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电子货币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加强电子货币的安全控制 完善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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