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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文件 浙大发基〔2017 〕2 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7 年 1 月24 日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 作,确保已完工项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 收、移交和保修等各项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学校管理建设工程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建 设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 工验收)工作,将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 做好建设工程工程移交(以下简称工程移交)工作,并督促、协 调建设工程保修单位履行建设工程保修责任。 第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 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程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 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 — 2 — 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 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备齐 完整的监理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 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 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 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 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十)完成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通过的各相关专 项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包括消防、规划、人防、防雷、 墙改、电梯、水保、环保、卫生、节能、绿化、档案等,建设工 程的专项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具备专项验收条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 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验收规 范和标准组织验收。对于各类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建设 — 3 — 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先邀请政府职能部门代表进行预验收,听取意 见,完成整改,以保证工程顺利通过正式验收。消防、规划、节 能、防雷、墙改、电梯、水保、卫生等专项验收必须在工程移交 接收方前完成。 (二)专项验收完成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政府职能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时归 档。对于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 及时完成整改。 第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资料经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施工单位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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