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一次性告知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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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请注意: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体工商户概念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请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所在地工商所登记。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到经营场地所在区县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 ?4、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5、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选择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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