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应急处置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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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应急处置预案.DOC

进出口危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建立并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在检验检疫部门职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规定,结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安徽局)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职责在口岸、特殊监管场所以及企业现场区别应对。 (一)涉检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件:检验现场发生涉检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等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不包括化学反恐事件。 (二)涉检危险化学品重大违法行为:检验发现涉检化学品为禁止或限制生产、进出口的产品或含有禁止或限制生产、进出口的产品而涉检对象无相关资质的。 (三)涉检危险化学品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检验现场发现涉检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四)检验现场发现涉检危险化学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及境内外影响产品特性的 第四条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科学有效、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安徽局设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局相关业务处室以及各分支机构相关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处置安徽局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 第六条 安徽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办),由省局检验监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 应急处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徽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督查各分支机构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建设、协调落实情况; (三)组织成立安徽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组织系统内外专业技术力量对特别重大或疑难问题进行调查和技术认定; (四)与海关、海事、边检及地方消防、安监、疾控、急救、环保、公安、港航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 (五)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协调组织就特别重大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涉及检验监管方面问题统一进行对外信息发布。 (六)负责安徽局辖区危险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局长领导下的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预案制定适合本辖区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业指导书或工作规定,并报省局备案;文件应当包含本单位相关人员职责、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络配合程序、相关物资后勤保障等内容。 (二)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向省局检验监管处或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报告处置结果等。 (三)建立与当地海关、海事、边检、消防、安监、疾控、急救、环保、公安、港航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当发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将信息传递到相关专业执行部门,以最大限度的控制危害程度; (四)建立本单位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应急配合机制,明确职责。当发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能够协助专业执行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五)开展辖区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性质,对潜在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风险及时预警。 (六)经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就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涉及检验监管问题向地方政府以及新闻媒体进行信息通报、发布。 第三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八条 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在发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属分支机构分管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检验检疫人员如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时现场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尽快向所属分支机构分管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包括: (一)现场有中毒人员、伤亡人员的; (二)现场监测化学毒物浓度的仪器报警的; (三)现场已发生爆炸、燃烧或严重泄漏的; (四)涉检危险化学品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检验时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六)检验中发现涉检危险化学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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