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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十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十二、不征税收入 (一)处理规定 1、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十二、不征税收入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不征税收入 4、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不征税收入 (二)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做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做纳税调增 (三)注意事项 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十二、不征税收入 (四)文件依据 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 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 X≤10 X≤10 实际利润额×15% X≤10 10<X≤30 实际利润额×5% 10<X≤30 X≤30 实际利润额×5% X≤30 X>30 不得减免 十四、地方政府债券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1、对企业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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