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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新规定解读ppt课件
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的 新规定的解读 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程、标准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本办法与原先依据标准的主要变化。 (一) 突出矿井不得再降低等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如:三河口煤矿 (二)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变化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 (三)鉴定周期发生变化: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依据变化: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 为高瓦斯矿井: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③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④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 为瓦斯矿井: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40m3/min; ③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④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 为突出矿井: ①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②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③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五)《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 2.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3.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1)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4)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六)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间: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七)瓦斯等级鉴定月间隔时间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八)瓦斯等级鉴定测点布置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 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 (九)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内容: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1)矿井基本情况; (2)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 (3)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4)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6)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 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7)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8)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9)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1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 (十)突出矿井鉴定对鉴定机构到现场人员: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十一)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依据: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 (十二)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点数量的变化: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规定》 我们本辖区煤矿最需要注意的一项: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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