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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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 基本特点---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购和缴足,否则公司不能设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 利与弊---可以保证公司的资本真是可靠,防止在设立过程中出现欺诈、投机行为等,有利于强化公司自身的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但这种资本制度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 2、授权资本制 基本特点---要求在设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要认缴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余下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 利与弊---公司成立比较容易,但存在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威胁 3、折中资本制 基本特点---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二者之间的一种资本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发行募集。 利与弊---兼收了前两种制度的优点,而避免了其不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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