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三编行政行为ppt课件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 或 administrative action比行政学上的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出现的略早,它源于法国行政法,但是正式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使用它的是Otto Mayer。 奥图·梅叶尔的行政行为的概念 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 行政行为的概念 1,行为主体说 行为主体说又称为形式意义或机关意义的行政行为。早期的人们往往持这种观点,二战以后,该学说在行政学领域获得较多的支持。 该学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 2,全部公法行为说 全部公法行为说又称为功能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国行政法中的一般定义,对我国影响较大。 全部公法行为说认为:行政行为是用以产生行政法上的效果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 3,具体行为说 具体行为说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德国行政法的通说。 此观点认为:以行为本身的性质来说,行政行为是适用普遍性规则用以具体事件的行为。 德国联邦程序法35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为调整涉及公法领域一具体事务做出的,对外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任何处分、决定或其他公法上的措施。” 行政行为的概念 4,行政权说 普通法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规章、裁决令、决定、许可、制裁和救济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行政机关采取其他类似的行为及其否定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美联邦行政程序法) 我国行政行为的定义 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法律行为。 但根据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或履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一概念基于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的出发点,对于通说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进行了扩大。但是依该解释,抽象行政行为有无法被纳入行政行为的总体概念中来 。这是中国行政法中行政行为概念比较混乱的一个具体写照。 我国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包括三个要素: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作出,具体由其工作人员实施,并以其主体名义实施。 2、 权力(职能)要素:行政行为一定是实施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 3、法律要素:该行为实施后应当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 。 行政行为是指运用行政权所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准行政法律行为。 对行政行为的判断 在大学的数学考试中,学生某甲使用了绿色原子笔答卷,被判零分。他想通过法院撤消该评分,可以吗? 这一行为属于预备行为,尚未具备行政行为的全面要素。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内某化工厂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的行为加以处罚 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专利权无效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 某市卫生局购买办公物品 B. 某乡政府起诉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C. 县民政局越权处罚某企业消防设施不达标 D. 某县工商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 案例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1993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1本案中,县工商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合同的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第二个要素——职权要素,即不是工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行为,是民事行为。工商局作为与居美家具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具公司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居美家具公司应向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3、工商局所作出的第二个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由于居美家
文档评论(0)